被差遣(劳务工)与用工单位的劳作者享有同工同酬权力。
现在劳务差遣领域中对差遣工进行身份轻视的问题比较突出,集中体现为差遣工与正式工之间虽从事相同的作业但薪酬待遇有些相差。有些规划较大的还比较注重保证劳务工的同工同酬权力,为此不只选择正规的劳务公司,并且要求劳务公司对差遣劳务工实施有关薪酬待遇的奉告责任,并对同工同酬等状况进行定期查看。有的企业中差遣用工劳务差遣工与正式工的根本薪酬相差30%至40%,但绩效薪酬是根本相同的。
当然有些小公司,或许不正规的企业,黑心老板多的是,在交纳社会保险方面,差遣工与正式工有不同,社会保险是依照公司上年度平均薪酬的标准交纳的,而差遣工的社会保险是依照当地最低标准来交纳的。一些国有企业强调国家对薪酬总额的操控,加上前史包袱比较重,难以一会儿做到同工同酬。有的用工单位是将差遣员工的薪酬待遇和劳务公司的管理费同时交给劳务公司,再由劳务差遣公司依据其自己的薪酬准则断定劳务差遣工的薪酬待遇,因而关于用工单位而言,要做到差遣工与正式工的同工同酬的仍是需求时刻和标准国家准则来渐渐调整的,必竟这是一个前史遗留问题,不是一朝一夕能做到的。现在,仍是有许多正规企业或许较大的私营企业都是依照国家同工同酬的。但,也不排除了一些小型企业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起码,现在国家提出劳务工差遣有必要同工同酬,这也算是一个天大的好音讯!劳作合同法有必要规则同工同酬,这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因而,本法规则被差遣劳务工享有与用工单位劳作者同工同酬的权力。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其他劳作者的,参照用人单位地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员工平均薪酬断定劳作报酬。

现在,大多企业已实施劳务工有必要同工同酬规则: